很多人可能以為,夫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關系,那么丈夫死后,由妻子繼承他的全部遺產,也是天經地義、無可厚非的,但現實生活中,遺產的繼承問題,真的會這么簡單嗎?

咱們先來看以下幾個典型案例:

【案例1】

張先生和李女士結婚七年,育有一兒一女。張先生心臟病發,突然去世,沒有留下遺囑。張先生生前有一套房產和10萬元存款,李女士依照慣例繼承遺產,一兒一女還未成年,需要由李女士撫養。

但這時,張先生的母親聽小兒子說,“大嫂太年輕了,肯定會改嫁,到時候咱們人財兩空”,于是主動向提出,要爭一份遺產。但李女士覺得,丈夫的遺產都是他們倆雙方共同打拼來的,不愿意分割,于是二人鬧上法庭。

在法院審理中,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順序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有贍養行為的養子女以及有撫養之實的養父母。也就是說,很顯然的,本案中,無論陳某的母親出于什么目的、什么緣由、受何人鼓動來爭奪遺產,毫無疑問她都是有繼承權的。

在本案中妻子李女士雖然理由充分,但是請注意:(1)要撫養子女;(2)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兩條理由,都不能構成剝奪其他繼承人合法繼承權的合法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財產屬于妻子李某,另外一半屬于丈夫張某的財產,按照合法繼承人(妻子、母親、兒子和女兒)四等分來分配遺產。

【案例2】

何先生和付女士,結婚三年,沒有孩子。何先生在一場車禍中去世,死后留下三套房產。付女士依法繼承遺產,但何先生的母親卻宣稱,何先生的三套房產都是自己掏錢買的,均屬于婚前財產,付女士無權繼承。但付女士表示,房子雖然是婚前財產,現在丈夫去世了,自己作為合法妻子,仍然有權繼承部分遺產,可何母卻希望將三套房產收回自己名下,二人無法達成和解,終于鬧上法庭。

法院的建議是,讓二人先確定一下,何先生是否留下遺囑。既然現在能夠證明何先生名下的三套房產,屬于婚前財產,那么如果何先生留有遺囑,制定了遺憾繼承人,就可以按照遺囑行事。但因為何先生死于意外,沒有留下遺囑,那么,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丈夫去世后丈夫名下所有遺產在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妻子是可以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的。

所以法院最終裁決,妻子和母親二人,各自繼承一半遺產。

【案例3】

同樣是上面這個案子,現在我們更換以下條件,假如何先生不是死于意外車禍,而是在登山其間突然失蹤了,而且很長時間都是“活不見人、死不見尸”,那么,妻子付女士還能順利繼承遺產嗎?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要想繼承遺產,必須到被繼承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薄; 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 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 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必須提供公證的委托書。

所以,如果何先生只是失蹤,沒有死亡證明的情況下,付女士是無法繼承遺產的。

那么,如果一直找不到失蹤的何先生,怎么辦呢?

依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丈夫失蹤的情況,妻子可以在兩年后,同公安機關宣告死亡,拿到死亡證明,再按照相關手續規定,領取遺產。

以上就是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這三種夫妻間遺產繼承的經典案例,通過剛剛講述的這三種情況,我們應該明白,丈夫去世后,妻子是不一定能夠繼承全部財產的,一切的繼承都要依照繼承法進行。所以,如果,丈夫真的想把全部財產留給妻子,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事先立好遺囑,這樣才能避免親人之間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

最后,還要提友情提醒大家,要符合以下幾條規定,立下的遺囑才能生效: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