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民法典草案小三(新婚姻法民法典草案財產分割)
離婚后
房屋權屬更名過的房產如何分割?
部分業主出錢在小區裝電梯
卻有兩層不停靠怎么辦?
民法典這樣規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為男方付首付買了房,登記在男方名下。結婚兩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還清貸款取得不動產權證,并將不動產權證持有人由男方變更為女方。現男女雙方訴訟離婚,房子應該怎么分割?”
該房產歸屬取決于男女雙方是否明確約定只歸女方所有。如果雙方約定該房屋歸女方一人所有,離婚時,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產權;如果雙方未做相關約定,離婚時,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于婚前出資付首付和婚后出資付剩余貸款,且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產視為出資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資部分,如沒有特殊約定,應視為對男方個人的贈與,更名前該房屋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其次,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將房屋權屬更名的行為不必然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如果雙方簽訂贈與合同、辦理贈與公證或達成明確的贈與約定,辦理過戶行為意在履行贈與協議,過戶后房屋歸女方一人所有,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將房屋權屬變更為女方,但雙方未明確約定房屋只歸女方一人所有,房屋過戶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確約定房屋只歸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并非均等。關于該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及房產的出資來源,房產變更為夫妻共有的期限等因素,綜合確定分割比例。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舊小區,一梯兩戶,一共八層樓。電梯修建出資的只有三樓、七樓各一戶的業主以及四、五、六樓的業主,目前電梯已經在建設。建到一半,我們發現電梯在四樓和六樓沒有開通道,而除了一樓以外的其他樓層都開了電梯通道。我們認為,出了錢,電梯卻沒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業主代表反映。但是業主代表稱方案已定,電梯公司也以改不了為由,拒絕了我們的修改方案請求,我們能怎么辦?”
業主代表的方案決議損害了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業主代表的決定。此外,電梯屬于小區內的公共通道,屬于業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業主對其均享有權利且承擔義務,因此,未出資的業主也需要補交出資。
就撤銷決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業主行使撤銷權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后業主委員會應當重新作出決定,如果業主對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雙過半”程序更換業主代表,即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資問題,結合你提到的“三樓、七樓各一戶的業主以及四、五、六樓的業主出資”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而不履行義務。因此,即使不使用電梯的業主,也需要出資建設電梯,可以請業主委員會向其催交建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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