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不是剝奪政治權利(判刑是不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審判機關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享有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在中國,所剝奪的政治權利的內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網友咨詢:
經常看到說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是什么意思?既然犯人都被判處死刑了?政治權利還有什么用?是不是多此一舉了?
黑龍江美盛泰富律師事務所王有東律師解答:
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對自然人的全盤否定,不是完全操縱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擔任領導職務,自然人提出生產建議、工作建議的權利還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產工作的權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創作的權利還是具有的,只是不讓他以載體形式傳播自己的思想。
王有東律師解析:
剝奪罪犯在一定時期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為附加刑的一種,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學專業,農工黨員,黑龍江美盛泰富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律師執業十一年,帶領團隊主攻刑事辯護、房地產開發及建設工程、企業法務等業務領域,現給哈工大集團等省內知名企業擔任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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