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的區別(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的后果)
存疑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區別主要是起訴的條件不同,并且概念也是存在差異的。通常情形下,檢察院若是在審查由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之后,提交上來的一切案件信息,存在疑惑,也就是案件證據不足,此時會發生存疑不起訴。
一、存疑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存疑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區別主要是起訴的條件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1、存疑不起訴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絕對不起訴適用于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存疑不起訴屬于絕對不起訴嗎?
不起訴分為存疑不起訴、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三種。
1、存疑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絕對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相對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相對不起訴只是檢察院懷疑證據不足時,也即存疑不起訴中的一種情形,任何存在疑惑的情形,檢察院都可以提出實質性的要求,讓公安機關的職員繼續偵查的工作,也可以是檢察院的職員自己偵查存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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