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民事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2023年8月,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姜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還款。姜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某在十日內償還姜某借款50000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姜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王某與姜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王某在2023年2月底一次性還清借款50000元。到期后,王某未還款。
提問:王某與姜某之間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否繼續有效?
【北京市安衡律師事務所金占良律師解答】
執行和解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姜某的恢復執行申請。姜某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或者另行起訴的,原和解協議無效,否則依然有效。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由此可見,和解協議訂立后有兩種結局:一是一方按照和解協議全部向對方履行完畢,該協議當然有效;二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應由另一方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
本案中,由于執行和解協議未得到完全履行,若姜某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則和解協議自然失效,否則和解協議仍然有效。
金占良律師普法:
執行和解具有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的雙重屬性,執行和解協議屬于當事人就其權利義務達成的新協議,應視為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執行和解協議雖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但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如果無法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或者協議中約定了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部分,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以執行和解協議為訴因另行起訴追究債的不履行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對執行文書的權利人的制約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協議,他就無權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如果義務人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執行程序即結束。對執行文書的義務人的制約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 文書的執行。這時義務人不但要承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執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書而不 是對其相對有利的和解協議,而且還要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金占良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博士研究生。1993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4年從事律師工作。2005年被聘為北京首屆法律援助團成員。自2007年—2010年起被《大律師網》網站等評為年度中國百強律師;為多家媒體網站特約評論員;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人,北京市安衡律師事務資深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刑訴委員會委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地鐵賠償案勝訴,劉某詐騙罪一審十二年零五個月,二審無罪等十幾起重大案件勝訴。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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