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那么,擔保的一般保證期限最長是多久,對債權的擔保期限有什么規定?

網友咨詢:擔保的一般保證期限最長是多久,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怎么辦?

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王浩律師解答: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期間最高為兩年,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了最高保證期間的,則約定無效。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王浩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約定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應當從債務清償期屆滿時起算,不宜將保證期限訂得早于或等于債務履行期。

2、不宜將保證期間規定得無限期的延長。

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王浩律師畢業于海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歷。王浩律師執業期間辦理眾多經濟糾紛、房產糾紛等疑難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