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聲明書的法律效力怎么寫(個人聲明書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私人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個普通的合同,如果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合同標的不為法律禁止或限制,合同內容是雙方或幾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訂合同自愿,那么,不需要履行特別的手續,合同即為有效,并受到法律保護。
二、合同的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于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于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胡金平律師小結: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如果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合同標的不為法律禁止或限制且意思表示真實,那么即為有效,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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