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被制定出來以后,如果高高掛起來,將失去意義,因此,需要法的實施,法的實施方式總共分成三種,分別是執法、司法、守法。

執法,指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的工作和生活進行全面管理的活動,具體來講,執法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執法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

2.執法是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比如:交警指揮交通的行為屬于執法,交警對闖紅燈的行為進行處罰屬于執法。

司法,指的是司法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體來講,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1.司法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或者工作人員;

2.司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3.司法具有被動性。

比如,法官審理案件屬于司法,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屬于司法。

守法,很簡單,每個人都要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執法、司法、守法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