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申訴指南
一、為便利當事人對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廣東省高級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自然人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原則上應當向原審法院申請盤判后答疑,并在判后答疑筆錄中明確其選擇申請再審的法院。
(二)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三)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應當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
(四)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五)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六)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以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七)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身份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1)生效裁判文書系二審作出的,應當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
4.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第2、3、4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八)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5.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九)再審申請人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十)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請求,應當進行補充或改正。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材料比照申請再審民商事案件的要求提交。
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四、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西征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五、如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本須知的上述要求,本院將會把全部材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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