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建立行政訴訟制度以來,在行政法制建設上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這對于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們還必須看到當前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筆者認為,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當前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遠不能滿足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已成為行政訴訟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從世界證據制度方面而言,英美法系證據制度比較發達,證據制度已是一套獨立的規則,在訴訟程序法律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而大陸法系的證據制度則仍處于探索狀態。那么,與大陸法系有密切歷史淵源的中國,在行政訴訟中,有無可能發展出一套完善的證據規則呢?這一思考是本文的邏輯起點。
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訴訟中,把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權益放在第一位。因為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行政方掌握巨大的行政權力,相對方處于力量較弱的一端,無法掌握行政的過程和在行政過程中的大量信息。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從證據制度角度而言,對行政相對人要重點保護,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我國行政訴訟結構比較特殊,負責審理行政訴訟的司法機構是普通法院,這一點與英美法系相同。但我國行政訴訟案件適用獨立的訴訟程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一點又與法國的行政訴訟體制類似。然而,我國缺少像法國那樣嚴密的法官監督管理制度,在我國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的水平普遍較低。因此,證據制度也要考慮到這一情況,不能認為對法律外行適用的證據規則對于法官就沒有適用的價值。
故綜合以上因素,中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體系,首先要結合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法官的素質和水平,從促進中國法治進程的高度,吸收國外的進步理論,改造我們現有的證據規則。筆者認為,未來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證據的一般規定;舉證規則;證明標準;查證規則;采證規則。
什么樣的證據才是合法的證據?什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證據?這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提出證據進行訴訟時首先遇到的問題。行政訴訟“一般規定”中應對這一問題予以回答(證據的“一般規定”應主要涉及行政訴訟證據的形式和特性)。證據規則可以分為證據本身的規則和運用證據的規則兩大類。關于證據本身的規則,是指關于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規則。關于證據能力的規則規定的是何種證據資料可以作為證據提出的問題。不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根本就不能作為證據提出,更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關于證據證明力的規則,是對證據所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確切程度。對于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一般應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應由法律預先加以規定。
舉證責任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指當事人對所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二是指當事人所提供證據應證明其事實主張;三是指當事人對其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時,則可能承受不利的裁判。就“舉證責任”方面,應對行政訴訟中原告和被告的舉證責任做出規定。舉證責任明確之后,接下來是“證明標準”,即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究竟要承擔到什么程度,這是證明標準要解決的問題。證明標準是為了實現證明任務,案件訴訟中證據證明所必須達到的程度。
行政訴訟的過程,是法官查證與當事人質證的有機統一。查證、質證構成了行政訴訟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又與訴訟結構融合在一起。但由于行政訴訟中對于直接言詞規則的要求不是很高,所以,對于質證的要求更多轉化為法官的查證。可以說,在行政訴訟中將主要涉及“查證”的內容。證據制度的“查證”部分應對法官的查證任務,以及如何解決行政審判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做出明確規定。
最后是關于“采證規則”,筆者認為這一部分應當主要論及傳聞證據規則和非法證據規則。
在證據制度的建設中,筆者認為,必須借鑒當今世界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并與我國的實際相結合。當今世界,證據規則以英美法系國家最為發達,英美法系國家在訴訟制度上奉行當事人主義及陪審團制度,證據的提出、調查、質證均由當事人負責。為了規范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活動,防止對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事實審判者——陪審團產生誤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通過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系統的證據規則,主要集中于證據能力方面,如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證據相關性規則,任意自白規則,等等。美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司法革命時期,為了規范偵察權力的運作,加強人權保障和維護程序正義,又進一步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法官對程序的進行和證據調查起主導作用,證據的取舍及其證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其人格、能力、知識、經驗而判斷,因此為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以查明案件事實,對證據的證明能力方面不做過多限制。盡管如此,有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在借鑒英美法系證據規則合理因素的基礎上,立法上亦確立了一些證據規則以對證據的范圍和運用予以規范,并在訴訟理論上形成了所謂程序禁止和證據禁止的學說。以上這些制度和學說都可以為中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重構提供素材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