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短的民事糾紛案例及分析(民事糾紛案例及分析報告)
1. 相鄰關系依附于不動產,受讓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基礎是法定的相鄰關系而非合同權利【屠某炎訴王某炎相鄰通行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3期】
案例要旨:一、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賣人有處分權的標的物或權利。如果出賣人無權處分,即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買受人也無法通過該買賣合同而取得相應的權屬。二、出賣人出賣不動產時,其基于相鄰關系而在他人不動產上享有的通行等權利不應成為轉讓標的。即使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該通行權進行了所謂的約定,對第三人也不具有約束力。買受人享有的通行權權源基礎同樣是相鄰關系,而并非是買賣合同的約定。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買受人不再符合相鄰關系要件時,第三人得拒絕買受人的通行要求,買受人無權以買賣合同中關于通行權的約定約束第三人。
2. 一方建造房屋時,由于基礎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相鄰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害的,違背了相鄰關系要求,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新華日報社訴南京華廈實業有限公司相鄰關系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8期】
案例要旨:相鄰的一方在建造房屋時,由于其基礎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相鄰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害的,系其違背了上述相鄰關系(指當時《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之規定)的規定,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架設高壓線對線路保護區內的相鄰住戶不必然構成相鄰權侵害【雷某賓訴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等侵權糾紛案-《人民司法 案例》2023年第2期】
案例要旨:架設高壓送電線路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相鄰住戶是否構成侵權,要從違法行為、妨礙或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方面進行全面分析,應將高壓送電線路建設項目是否具有合法審批手續、設計施工是否違反有關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環評預測值是否超過限值等作為判斷標準。架設高壓送電線路對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相鄰住戶不必然構成相鄰權侵害。
4. 不動產權利人雖有利用自己閣樓養鴿的權利,但對相鄰人的影響不能超過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尚某菊與勵某定相鄰關系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 案例》2008年第14期】
案例要旨: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對正常合理范圍內的侵害或妨礙,負有容忍義務。不動產權利人養鴿數量較多,由此產生的鴿毛、鴿糞、氣味、噪音等對原告家的生活環境確實造成了一定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安居權,構成對相鄰人妨礙。
5. 規劃許可建筑影響相鄰不動產的采光雖不一定構成侵權,但被遮擋不動產權利人有權獲得補償【邵某昶與北京市雙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案-《人民司法 案例 》2011年第24期】
案例要旨:采光體現為一種利益而并非法律上的權利;規劃許可建筑影響相鄰不動產的采光并不構成侵權行為,但被遮擋不動產權利人的采光利益應當得到適當保護,規劃許可建筑物權利人應當作出相應補償,具體補償數額可以參照相鄰建筑物所在城市的經濟水平、生活水平、采光利益受妨礙的程度等因素確定。
6. 農村相鄰通行糾紛案件的處理,應考慮涉案土地的性質、農戶自行調整土地行為的效力、相鄰權的行使條件和法律效果【胡某國、程某平與袁某華相鄰關系糾紛案-《人民司法 案例》2023年第2期】
案例要旨:相鄰通行法律關系,不僅涉及相鄰權問題,還涉及地役權以及地役權與相鄰權混雜所呈現出來的多種復雜狀態問題。相鄰權并非獨立物權,其有限性在行使條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有明顯體現。在審理農村相鄰通行糾紛案件過程中,應考慮涉案土地的性質、農戶自行調整土地行為的效力、相鄰權的行使條件和法律效果,以及在相鄰權與地役權混雜情形下如何適用法律追求最佳審判效果等諸多問題。
7. 承租單位房屋的承租人因單位建樓帶來不便提起的訴訟為相鄰關系之訴【胡某軍與黑龍江省總工會相鄰關系糾紛提審案-《審判監督指導》2003年第2輯】
案例要旨: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產權屬于單位,承租人享有使用權,作為房屋的使用人,因單位建樓而給其帶來的排水、入廁、通風、用水、擋光等不便提起的訴訟,屬于相鄰的兩個不動產主體之間因相鄰權而提起的訴訟,應以相鄰關系提起訴訟。
8. 公寓房屋的單元住戶因裝修改建影響相鄰一方房屋安全的,由房屋的裝修方承擔舉證責任【王某等與楊某相鄰糾紛上訴案-《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案例要旨:公寓房屋的單元住戶在裝修房屋時,依法應當盡到維護相鄰他方住戶房屋安全不受損害的注意義務。因裝修改建影響相鄰他方房屋安全的,對于相鄰他方房屋損害的后果與裝修行為有無因果關系,依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結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應當由房屋的裝修方承擔舉證責任。
9. 土地利用的先后順序、加害行為是否經過行政許可并非判斷是否對相鄰方構成妨礙的關鍵因素,不影響受害人在相鄰關系民事糾紛中主張權利【賈某成、王某華等訴夏某東相鄰關系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2023年第9期】
案例要旨:一、土地利用的先后順序、加害行為是否經過行政許可均不能成為判斷是否對相鄰方構成妨礙的關鍵因素,不影響受害人在相鄰關系民事糾紛中主張權利。(2)在確定利益基本位階秩序后仍無法在多重價值中進行取舍的,應考慮以下三點:一是選擇最大利益與最小弊害加以分析取舍;二是被舍棄的價值有無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式獲取的可能;三是在互相沖突的利益無法兼顧的情況下應考慮對舍棄的利益適當予以補償衡平。
10. 房屋附近的電線桿對安全、通行、通風、采光、日后改建等沒有影響時,不具備排除妨害的條件【張某茂訴福建省龍巖電業局等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在祖遺房屋邊設立的一電線桿,符合現行的技術規章要求,屬集體所有的土地,不會對原告造成侵權,對原告的通行、安全、日后改建房屋沒有影響。電線桿在窗前,但距窗戶有一定距離且體積小,對房屋的通風、采光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且個人利益應當服從集體利益,應當接受合理的、必要的限制,不具備排除妨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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