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面對不同罪名需要收集的證據也有所不同。為幫助大家更好地進行證據收集,羅湖法院推出《常見罪名證據指引》專欄,每日轉發一則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以供參考。敬請關注!

證據指引

(三十九)

窩藏、包庇罪

【刑法條文】

窩藏、包庇罪

向上滑動閱覽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證據要點】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向上滑動閱覽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窩藏、包庇的時間、地點、人員、過程。

(2)窩藏、包庇的手段(①通風報信;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③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③指使他人作偽證;④為犯罪的人提供財物、指示逃跑方向、路線、提供躲藏地址;⑤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

(3)被窩藏、包庇的人員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與其的關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員。

(4)窩藏、包庇產生的后果。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使犯罪的人逃避執法機關打擊)。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證據要點二】

證人證言

向上滑動閱覽

1、被窩藏、包庇的人證言。包括:

(1)窩藏、包庇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過程;

(2)犯罪嫌疑人與窩藏、包庇的人的關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員;

(3)窩藏、包庇產生的后果。

2、知情人員的證言。包括:

(1)窩藏、包庇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過程;

(2)犯罪嫌疑人與窩藏、包庇的人的關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員;

(3)窩藏、包庇產生的后果。

【證據要點三】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向上滑動閱覽

1、物證。包括:

為被窩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存折、現金、食物、服裝、鞋帽等。

2、書證。包括:

(1)為被窩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假的身份證、通行證、介紹信、幫助逃匿的的證明材料、作偽證的材料;

(2)通過銀行提供資金的交易憑證等。

3、視聽資料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包括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證據要點四】

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向上滑動閱覽

1、現場勘查筆錄(藏匿犯罪的人的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藏匿犯罪的人的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證人辨認筆錄(對藏匿犯罪的人的場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證據要點五】

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