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益和私益的角度劃分,可以將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分為當事人主義和法院職權主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1.當事人民事實體請求,2.要件事實和證據,3.訴訟程序事項。

按照客體的區分,可以將民事訴訟模式分為三個層次。

1.關于當事人的民事實體請求:當事人處分主義和法院職權干預主義。

當事人處分主義是指在民事私益案件中,當事人有權合法處分其民事權益,法院應該在當事人民事實體請求范圍內作出裁判或采取執行措施。

法院職權干預主義是指在民事公益案件中,為了維護公益,在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不足以保護公益或者當事人對實體權益的處分有損公益的情形中,法院應當超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不受制于當事人對實體權益的處分,作出裁判或者采取執行措施。

2.關于要件事實和證據:辯論主義和職權探知主義。

辯論主義是指由當事人對判決資料進行處分,即主張事實和提供證據是當事人的權能或責任,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體要件事實應為判決的根據。

職權探知主義是指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或直接事實并將其作為判決資料,可以依職權收集或采用當事人沒有提供的證據,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可以調查其真偽而決定是否采用。

3.關于訴訟程序事項: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對于民事訴訟程序事項,由當事人來決定或完成的屬當事人進行主義,由法院來決定或者完成的則為職權進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