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一般判多少年徒刑(綁架罪一般判多少年緩刑)
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一、罪名認定
綁架罪所侵犯的是人在生活場所的安全與行動自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你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麻醉或引誘等手段控制被害人(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處于你的支配下,初步判斷,構成綁架罪。
二、刑期預測
(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成年、并且能夠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正常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 因為你存在故意傷害被害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處罰的情形,所以你可能被判處的刑期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無期徒刑1.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2.無期徒刑的執行
(1) 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
(2) 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3)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無期徒刑期限
(1)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
① 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死刑1.死刑的條件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2.不適用死刑的對象
(1)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
(2) 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 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緩的變更
(1)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4)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提示: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本量刑指導意見僅供參考,最終裁判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
三、行動建議
(一) 綁架他人勒索財物是一種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和社會安全的行為,一旦被判處綁架罪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是生活上困難可以向政府或通過報紙、網絡向社會求助,不要鋌而走險;
(二)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你和監護人應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向被害人家屬賠禮道歉,爭取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
(三) 如果已經向被害人的家屬勒索到財物的,將勒索到的財物盡快歸還,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四) 建議你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你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
(五) 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電話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六) 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七) 在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的時候,不要推諉責任,企圖保全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
(八) 不要包攬罪責,意圖包庇同伙;
(九) 投案自首后,應該真誠的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悔罪;
(十) 在交代案情的時候,可以說明事情發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積極的挽回損失;
(十一) 案情過于復雜的,你和你的監護人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提出辯護意見或者調查取證,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1.申請法律援助的時間
法律援助適用于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
沒有委托辯護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 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備注: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每個地方都會有自己的相關規定,通常是參照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進行衡量。經濟困難證明一般可以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2)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3)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4)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5) 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3日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3.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請表》(該申請表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
(2) 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3) 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
(4)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 未成年人;
(2) 盲、聾、啞人;
(3)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四、特別提示
減刑(一) 減刑的適用對象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緩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適用減刑;
2.對于死緩犯依法改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屬于刑種變更,變更后適用減刑;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短其緩刑考驗期限。
(二) 減刑的實質條件
1.確有悔改表現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認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規及考察機關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
(3) 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 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注意: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
2.立功表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1) 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 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 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6)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注意: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3.重大立功表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1) 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注意:
(1) 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2) 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三)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1.減刑之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罰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被判死緩的,依法變更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7年。
3.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釋(一) 假釋的含義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 假釋的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
3.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特別提示: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 假釋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四) 假釋的考驗期限
1.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剩余的刑期多長,假釋的考驗期就有多長);
2.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3.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五) 假釋人員應該遵守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六) 假釋考驗合格的結果
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七) 撤銷假釋的情形
1.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八) 撤銷假釋的后果
1.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2.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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