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類犯罪,其量刑一般是和涉案的金額有關的,金額越大,量刑越重。不同的經濟犯罪量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經濟犯罪涉案金額達到100萬的,判刑多少年要依據罪名及相關犯罪情節而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以下是幾種常見罪名涉案金額達到100萬的刑罰規定。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100萬屬于50萬元以上,符合“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根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受賄6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受賄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可見,“100萬元”已經遠超過追訴標準,且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根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賄6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定情節、行賄2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行賄20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定情節、行賄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該標準適用于個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情形)。“100萬元”不僅達到該罪成立的數額標準,而且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應當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100萬元,對于吸收存款金額來說,主體為個人時構成犯罪,但主體為單位時,還須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情形,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罰。

5.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犯罪金額達到1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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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犯罪,包括經濟犯罪,僅僅根據犯罪金額或者某一情節均難以認定應判處的刑罰,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是綜合全案的所有犯罪情形、情節依法進行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