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體幫信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被幫助的犯罪對象沒有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會涉嫌犯幫信罪嗎

被幫助的犯罪對象沒有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會涉嫌犯幫信罪。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三、如何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

(1)重點審查行為人提供信用卡或轉賬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僅憑其供述和辯解,應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被幫助對象的關系、提供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等方面綜合認定。

(2)要在主觀認識與客觀行為一致的范圍內認定行為的性質。

無論是“幫信罪”還是“掩隱罪”,都以上游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幫信罪”和“掩隱罪”客觀方面都是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幫助,犯罪行為存在交叉重合。

四、幫信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

2、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

3、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是幫信罪情節嚴重有哪些的問題,回答是幫信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實施幫信行為獲利一萬元以上等。任何的單位、個人若明知他人在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就不得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的幫助行為。對于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