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范冤假錯案,保障人權,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此后,刑訴法司法解釋等文件又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六大范圍

1、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應當排除。刑訊逼供是指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實踐中,對于故意采取凍、餓、曬、烤、疲勞訊問等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亦屬非法證據之列,應當予以排除。

2、通過威脅取得的口供應當排除。威脅在侵犯人權的程度上接近刑訊逼供。如果威脅達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由此取得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威脅的內容既包括對其本人進行威脅,也包括對其近親屬進行威脅。

3、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口供應當排除。

4.通過刑訊逼供等取得第一次口供后又作出的重復性口供應當排除。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是存在兩種例外,一是發現刑訊逼供后更換偵查人員,并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又自愿作出的口供,不得排除;二是偵查階段后,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由自愿作出的口供不得排除。

5、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6、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性證據也可以排除。但是,該種實物性證據能夠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則不能進行排除。通常合理的解釋是在制止犯罪、實施抓捕、避免證據滅失等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走合法程序。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十大程序要點

1、在開庭前取得存在非法取證的線索或材料的,可以在開庭前申請排非;在庭審過程中若新發現非法取證的線索或材料的,也可以提出申請排非。

2、在開庭前申請排非的,法院應當通過庭前會議的方式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只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的,召開庭前會議就是一個必經的程序。

3、在庭前會議上,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控方可以撤回非法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再進行出示;辯方也可以撤回排非申請,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對有關證據提出排除申請。

5、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是否合法未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且沒有新的線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可以決定不再進行調查。

6、控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可以出示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這里所指的“出示訊問筆錄”,是為了證明供述的證據能力,因供述的合法性尚存爭議,故此時不能宣讀訊問筆錄的具體內容,只是通過出示訊問筆錄,基于訊問筆錄顯示的訊問時間、地點、提問內容、筆錄篇幅等事項,審查訊問過程的合法性。

同時,所謂“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是指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異議的時段播放,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時段,沒有必要播放。

7、控辯雙方圍繞證據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論。辯方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或者訊問時在場的其他人員出庭,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確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員出庭作證或者說明情況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員出庭。同時,辯方可以出示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并申請法庭播放特定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

8、法庭根據相關線索或者證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而人民檢察院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規定所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9、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

10、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二審程序中首次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說明其未在一審中提出申請的理由,二審法院應當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