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二、實質條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良影響。

三、限制條件:不屬于不得假釋的情形。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