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和搶奪罪怎么區分?

1、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包括客觀行為不相同等。

(1)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搶劫罪既侵犯人身權利,還侵犯財產權利,而搶奪罪一般只侵犯財產權利。

(3)構成搶劫罪不要求有數額達到某項標準,構成搶奪罪要求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

2、在搶奪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以搶劫罪論處:

(1)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 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 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4)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

(5) 攜帶兇器并駕駛車輛搶奪的。

(6)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

二、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么?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包括主觀要件不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不同等。

1、主觀方面不盡相同。

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

2、行為手段不盡相同。

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不管是任何人,都不得實施搶劫、或者是搶奪的行為,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搶劫罪、或者是搶奪罪等的罪名,具體涉嫌犯什么,當然是需要法院審理特定的案件后確定的。公民若是發現他人實施了搶劫、或者是搶奪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