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量刑標準(介紹賄賂罪立案標準)
【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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