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報告怎么寫大學生(庭審報告怎么寫范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共分為七個部分,本文主要圍繞這七個部分來談一下:
一、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該部分注意兩點,一是要寫明被告人的前科劣跡情況,包括未成年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雖然在判決書中不列明,但在審理報告中要列明,列明的同時可以備注好(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引用,但對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仍具有參考意義。此外,如果某前科可能使被告人構成累犯的,還要寫明刑滿釋放或假釋日期,因為,該日期對于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累犯具有重要意義。還有,如果被告人的前科顯示雖然最終被判處了緩刑,但其曾被羈押過的,要寫明被羈押的天數,因為,如果對被告人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在計算刑期的時候,該被羈押的天數要折抵刑期。二是要寫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后續當被告人退賠后發還被害人時聯系所用。如果遇到諸如集資詐騙罪等被害人數量眾多的,可以在審理報告末尾附表格。
二、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該部分注意要寫明案件的重要節點信息,如立案日前、開庭日期,是否公開審理等。如果是發回重審的,要寫明發回重審日期;如果公訴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有過變更起訴的,要寫明變更起訴信息;如果召開過庭前會議的,要寫明庭前會議日期;如果有過延期審理的,還要寫明延期審理的事由及批準情況。
三、案件的偵破及揭發情況
偵破情況應表述的詳細具體且沒有邏輯疑問,因為,案件的偵破過程,實際就是事實認定的一個活動,可以通過審查偵破過程檢視鎖定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沒有漏洞等,對于案件事實的判斷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故意殺人等重大案件中,更是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不能籠統的表述為公安機關根據相關線索抓獲被告人,需要寫明公安機關是根據什么線索,又是怎么一步步鎖定犯罪嫌疑人的等。
揭發情況要注意寫明揭發的時間、地點、具體事項,以及處理進度等,已經查實的還要寫明查實的案件具體情況及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情況。
四、控辯雙方的主要意見
控方意見即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定性及量刑建議等公訴意見,指控的事實必須明確且具體,比如,指控某被告人詐騙多名被害人100余萬元的,必須在此明確詐騙的各個被害人的具體金額,不能只有總金額,沒有分金額。再比如,指控多名被告人詐騙多名被害人的,不僅要明確各被害人的具體金額,還要明確不同的被告人參與詐騙的具體被害人有哪些。
辯方意見既包括被告人意見,也包括辯護人意見。在描述各自意見的時候,一是需要具體。比如,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不能只寫被告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而要寫明被告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的具體理由有哪些,是沒有實施欺騙行為呢,還是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寫辯護人意見時,也不能籠統的表述辯護人認為指控證據不足,不構成詐騙罪,而應當指出辯護人認為證據為什么不充分,哪些事實難以認定,具體理由有哪些等。二是需要分類。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往往會比較多,需要總結分類。
五、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1、查明事實部分注意三個禁忌
一忌無依據。認定的事實要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通常情況下需要具有兩個以上證據的印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表述只有一個證據的事實,比如反映被告人作案動機的事實,但是要注明(未形成印證)。
二忌太籠統。事實的描述需要具體,要完整的體現何人、何時、何地、采用何手段、做了何事、造成何后果等事件要素,具體的要求需要事實求是,盡量精準。比如作案時間,地點等,有些被告人及證人到案后已經記不清楚了,只能說個大概,那么綜合其他證據如果仍不能細化的,也只能用一個大致時間或大范圍的地點來進行描述。再比如,對于詐騙罪的描述要描述出被告人具體隱瞞了什么事實,采取了什么欺騙手法,不能籠統的只是寫隱瞞事實騙取多少錢,對于盜竊罪的描述也不能籠統的說某年月日被告人竊得某人多少錢,而要把地點、手段等要素也寫明。此外,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寫清楚各被告人的具體分工,各自的具體行為,不能籠統表述。
三忌無目的。事實應圍繞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開,無關事實可以不寫或盡量少些。比如一起惡意累高債務型套路貸詐騙案,被害人6次被惡意累高債務,起訴書僅指控被告人參與其中的第3次,但卻又對其余多次累高的情況也進行了詳細描述,這種事實寫法就不妥當,顯然沒有緊緊圍繞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開。當然,也需要指出的是,審理報告不同于判決書,事實部分應盡量詳盡些,能夠體現案件發生的前因后果及來龍去脈。
2、羅列證據部分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注意羅列證據的位置。一般情況下,羅列證據是緊跟在查明的事實之后,但如遇到合議庭對事實認定存在不同意見的,也可以先羅列證據,再進行證據分析,最后給出多數意見認定的事實及少數意見認定的事實。比如,在一起強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認實施過強奸行為,合議庭對所有證據分析評議后存在不同意見,一部分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強奸行為,而另一部分則認為尚無法認定,因此,該案就存在兩個截然相反的事實,這種情況下,采用羅列證據在前,認定事實在后的表述方式看起來更加符合邏輯,也更自然。
二是注意羅列證據的原則。羅列證據需要遵循全面、準確、有序、有針對性、詳略得當五個原則。
全面:即對于影響案件定罪及量刑的證據均要反映,這里需要注意三點:首先,要全面反映言辭證據內容,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會有多份被告人供述筆錄,有些被告人供述前后會有反復、有矛盾,這些反復和矛盾之處對于研判案件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必須全面體現。比如,從已被糾正的于英生故意殺人等冤案中可以看出,絕大部分被告人供述都有過反復,既做過有罪供述,又作過無罪供述。其次,不能選擇羅列證據,不能把自己認為重要的列進去,認為不重要的就不列了,因為,有些你認為不重要的證據可能恰恰就是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證據。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于英生故意殺人案中,檢察機關在復查該案的時候,從公安機關偵查內卷中發現了一份“現場手印檢驗報告”,該報告顯示在案發現場提取到2枚指紋,均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因為該報告未移送法院,導致法院認為“沒有發現外人進入現場的痕跡”,最終釀成冤案。最后,不僅要列舉定罪有關的證據,對于影響量刑的證據也要羅列,比如對于被告人構成立功的證據、是否主動投案的證據都要予以羅列。
準確:即對于證據的羅列必須和證據反映的內容相一致。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相關細節經常是案件能否認定的關鍵,必須要注意在羅列時保持一致。在羅列言辭證據時,一般是把問和答全部轉化成大段的講述進行羅列,注意在轉化的過程中要保持語意的一致性。不過,當如果訊問的問題可能影響回答,甚至是誘導式問話時,直接羅列原原本本的問和答就顯得十分必要了。比如某故意殺人冤案中,問:“你是用什么工具殺人的?是不是一把刀?”答:“是的。”問:“你是不是用刀捅的他腹部?”答“是的”。如果這樣直接原文列舉,就會看到里面的問題,但如果把這種情況下的問答轉化成“我用刀殺的人,捅的他腹部”這樣的描述,里面的問題就會被掩蓋掉。
有序:即證據的先后順序要符合邏輯。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個是羅列的順序,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羅列: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其他證據。把被害人陳述放在最前面,是因為被害人報案是整個案件的起源,先列舉有助于明確接下來的方向和問題。之后再羅列被告人的供述,是因為在了解了被害人報案的具體情況后,立即審查被告人對該問題的供述和辯解,可以更快的明確兩者的差異在哪里,焦點是什么。再之后是證人證言及其它證據,可以分別驗證被害人的陳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另一個是注意分組羅列,要將有內在關聯性的證據歸為一組,可以共同證實某部分事實。比如,辨認筆錄通常可以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結合使用;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把搜查、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取樣筆錄,稱量筆錄及相關錄像,毒品檢驗報告作為一組證據,這樣可以比較清楚的表明毒品的來源、數量及性質;而入戶盜竊、故意殺人等案件中,把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和相關鑒定書作為一組證據 ,可以比較清楚的表明從案發現場提取到什么物品或痕跡,該物品或痕跡與被告人存在什么關系等。
有針對性:羅列證據要注意針對具體問題。比如,在某故意傷害案中,目擊證人第一次證言說看見被告人將被害人頭按在凳子上打,第二次證言說看見被告人將被害人頭按在沙發上打,庭審中出庭又說當時打的動作發生的非常快,記不清被告人到底是將被害人頭按在哪里打了等,辯護人提出目擊證人在關于被告人毆打被害人具體位置上證言存在前后矛盾,此時圍繞該部分,可以把相關的證言專門予以摘要羅列。再比如,在多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案件中,要證實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時,可以把證實某個人行為的相關證據集中摘要羅列在一起。上述兩種情況羅列證據時,采用制作表格是一種比較直觀且有效的方式。此外,為了羅列證據具有針對性,當指控被告人實施多起犯罪的,一般應當分別進行羅列證據,比如指控被告人盜竊兩次時,一般應對第一次盜竊和第二次盜竊的證據,分別進行羅列,不要混在一起。
詳略得當:羅列證據要區分詳略。一般按照下列標準羅列,一是不認罪的詳列,認罪的簡略,甚至可以不列。也就是說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尤其是否次實施指控事實的案件,對被告人的供述、證人的證言等證據都要詳細羅列內容,不可節略,而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適當的摘錄核心證據即可,其中對于速裁程序案件,甚至可以不再羅列證據。二是不重復的詳列,重復的簡略。也就是說在需要詳細羅列證據的案件中,一般對于存在多次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時候,在羅列證據時內容存在重復的時候,概括說明即可,而對于前后內容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仍要詳細羅列。比如集資詐騙罪中的被害人陳述,大多數陳述的內容都是一致的,羅列時就沒有必要每個都列,概括共同具有的內容即可。三是核心證據詳列,非核心證據簡略。比如在受賄案件中,行賄方的證言屬于核心證據,對認定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其內容需要詳細羅列,必須將相關細節體現出來,比如關于行賄的時間、具體地點、行賄款的數量、怎么包裝、送給了誰等信息都要有,不能簡單的概括為某某人證實其給被告人行賄多少錢,而對于被告人收到行賄款后去購買房產,銷售人員的證言就不是核心證據,對其證言概括羅列即可。再比如,前面提到的故意傷害罪,目擊證人的證言系核心證據,其描述的細節,包括自己當時所處的位置、看到的具體細節等都具有重要意義,應當予以詳細羅列,而對于證實案件起因但沒有目擊毆打過程的證言就是非核心證據,對其證言概括羅列即可。
3、如何進行證據分析論證
首先要對單個證據進行分析審查認定,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審查認定標準,要按照相關的要求對照認定。最后要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一般都是圍繞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是從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兩個角度綜合考量,看某證據是否存在不符合邏輯或違反經驗法則的地方及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否形成印證關系,比如受賄案件中,首先要看行賄方所說的行賄時間、地點、行賄款的數量及包裝等細節是否存在前后矛盾,與取款記錄等是否存在矛盾,相關內容是否有違常理,然后再看上述細節能否與受賄被告人所供述的受賄時間、地點、受賄款的數量及包裝等細節相吻合。再比如故意傷害案件中,首先看被告人供述的持刀傷人細節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違反常理之處,然后再看其供述是否可以與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鑒定的被害人傷情情況相吻合。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
1、補充調查情況
有些案件需要作補充調查,這里要把補充調查的情況寫明。
2、核實證據情況
有些證據需要進一步核實,甚至是到案發現場去核實驗證,這里要把核實驗證的具體情況寫明。
3、信訪輿情情況
有些案件在審理期間存在著信訪及輿情情況,在這里需要把相關情況寫明。
4、定罪量刑依據
在報告中寫明定罪量刑依據有助于提示審查相關定罪量刑情節,尤其是對于不常見罪名更為重要。此外,對于案件定性存在爭議的,需要在此說明定性的具體理由,必要的還需要附上案例檢索報告。
5、扣押物品處理意見
有些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的時候會扣押被告人手機、銀行卡等物品,內容較多,有些需要沒收,有些則需要退回檢察院,需要在報告里寫明。
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主要是指一些不宜在判決書中公開,但需要寫明存檔的事項。
七、處理意見和理由
首先,要寫明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的意見及理由,對于合議庭案件要寫明是不是一致意見,如果不是一致意見的,還應寫明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的各自內容及理由。
其次,如果召開過專業法官會議的,需要寫明會議討論情況及相關結論。
最后,如果案件經過審委會討論的,還需要寫明審委會會議討論情況及相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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