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山縣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非法狩獵、非法持有槍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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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鄭某于1988年自購一支獵槍,后未依法上交,而是一直放在本人家中保管。2023年9月至10月,鄭某伙同三名朋友到英山縣溫泉鎮百丈河村附近山上使用獵槍獵殺野豬、野羊和野兔各一只用于食用。202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鄭某再次伙同三名朋友外出狩獵,鄭某獵殺“野雞”2只,后返回家中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認定,鄭某等人獵殺的“野雞”2只為雄性白冠長尾雉,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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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判決

英山縣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鄭某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并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槍支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故英山縣法院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沒收涉案槍支和動物死體。鄭某為滿足口腹之欲,非法狩獵,最終觸犯法律,將自己“網” 進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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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我國對槍支、彈藥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一支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兩支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狩獵罪:國家法律并非只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英山縣部分地區系大別山區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重要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分布區。2023年11月12日,英山縣人民政府發布通告:全縣范圍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非法使用任何工具和任何方法狩獵。法官提醒大家,違反狩獵相關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非法禁獵工具、方法進行獵捕,也會構成犯罪。

保護野生動物關乎生態環境,更關系人類福祉。英山縣法院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樹立法治意識,愛護動物,拒捕拒食野生動物,切勿心存僥幸,若以身試法,必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