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給公民造成不必要傷害時,就會出現國家賠償。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二者許多方面都是一致的,我們有時候會說刑事賠償,那么刑事賠償是什么?其與司法賠償又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今天法律快車小編就帶您一起了解下刑事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在哪。

一、刑事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在哪

事實上,刑事賠償就是司法賠償,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刑事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在哪,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它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司法賠償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行使偵查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二,司法賠償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司法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司法賠償實行有限賠償原則,范圍比較窄。第四,司法賠償不是以訴訟程序進行的,包括侵權機關和侵權行為人所在機關自己確認行為違法并賠償的程序,上級機關對賠償復議的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決定程序。

二、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

首先,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行政賠償中,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賠償中,其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其次,實施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從偵查到監獄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

再次,追償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有明顯的主觀性;而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或者審理案件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相比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賠償范圍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具體程序在法律規定中是不一致的。

三、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外,對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采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采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賠償和刑事賠償通常都針對的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司法機關的行為。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的刑事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在哪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它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網,我們將竭誠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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