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屬于什么案件?

國家賠償算損害賠償案件范圍。

國家賠償是指由于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等對民眾造成人身或財產的傷害后依法對受害者給予相應的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特殊,是由侵權的機關對受害者履行賠償的義務。

二、賠償時效從哪天開始算?

賠償時效從被確認為違法行為之日起算。

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

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于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

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戰爭的發生。

三、國家賠償案件包括哪些類型?

1、行政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2、刑事賠償,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對于侵犯了當事人身和財產權,導致當事人受到了損害的,當事人可以直接提出賠償的要求,但是需要在賠償的時效期內提出,一般賠償的時效期為二年,從確認了國家機關違法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