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判處前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范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1、錯誤拘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錯誤拘留不僅包括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對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實行的拘留。

2、錯誤逮捕。

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

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后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人民法院的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為錯捕。

3、無罪錯判。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2)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3)原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并且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是否構成錯誤判決?

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一種觀點認為,由于被告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存在著過錯,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罪判決雖然被撤銷,仍然不構成錯誤判決。

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沒有犯罪事實,限于公民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

公民雖然具有過錯,但這種過錯是民法上的過錯和行政法上的過錯,而不是刑罰上的過錯,不能相互混淆。

而且,對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過錯,而是國家的過錯,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認為后一觀點是正確的。

只要是國家機關單位或者是國家機關人員,進行誤判了或者是抓錯了,那么受害人都是有權力進行申請國家賠償的。

不過國家賠償也不是那么好拿的,前提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國家機關單位和國家機關人員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