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征地賠償多少錢才是合理的?

國家征地可能會賠償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具體的賠償費用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相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征地時被征地農民享有知情權嗎?

1、征地時被征地農民享有知情權。

(1)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2)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會被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土地的所有權一般屬于國家,也有可能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但是不管屬于誰,縣級以上的政府,都有可能會作出土地征收的決定。作出此種決定之后,會損害到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這也是征收方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一定數額補償金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