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師是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有哪些,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刑事案件律師的作用在案件不同階段有所不同:
1、偵查階段:接受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作用如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嫌疑人通信;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審判階段的作用:擔任被告人、被害人或自訴案件當事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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