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被害人可以上訴嗎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的重要規(guī)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三、刑事訴訟庭審程序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jù)和對證據(jù)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jù),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jù)。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jù)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jù)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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