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輕傷和解不起訴會留下案底嗎?(新刑法輕傷和解不起訴鄰居糾紛)
刑事和解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尤其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通過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到位,不但有助于切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而且能夠有效化解雙方仇怨,避免產生新的社會矛盾發生。
案例一:不起訴決定書(楊某某故意傷害案)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楊某某于2023年7月29日15時許,在重慶市渝中區菜園壩水果市場西瓜碼頭,整理貨車篷布時與李某乙產生糾紛,在打斗過程中,李某乙的父親李某甲路過即上前勸阻,被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持械將其頭部、左腳踝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事后對被害人李某甲進行了賠禮道歉和支付賠償金,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在本院承辦人主持下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被害人李某甲建議不予追究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不起訴決定書(倪某某交通肇事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11月17日11時許,被不起訴人倪某某駕駛普通大型客車由陽朔縣某停車場出發到興坪鎮接游客。由于被不起訴人倪某某開車前沒有對車輛周圍環境進行觀察,上車后駕駛車輛碰撞到在車頭前休息的被害人黃某某,造成被害人黃某某當場死亡。經陽朔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倪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經檢測,倪某某的酒精濃度為0mg/dl。事故發生后,被不起訴人倪某某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置并積極搶救傷者,同時如實交代了其罪行,之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0000元,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倪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訴人倪某某屬初犯、偶犯,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得到了其諒解,且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被不起訴人倪某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倪某某不起訴。
刑事和解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刑事和解之適用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真誠悔罪,發自內心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真誠悔過,誠懇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二是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傷害,從而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和解過程中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擾,在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礎上,出于自己的意愿,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刑事和解之適用范圍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這里的“過失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則中規定的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除外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前罪是故意犯罪的,無論后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不能適用本章關于當事人和解的規定。前罪是過失犯罪的,滿足本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當事人之間仍然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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