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判入獄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一、錯判入獄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
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6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錯判國家賠償的人怎么處理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針對錯判死刑國家賠償法規定: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
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
(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對我們的國家保持信心,雖然由于國家在特殊時期加上司法技術的限制,使得我國冤假以及錯案的頻繁發生。
但是就目前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方針方面考慮,對錯判國家賠償的人也進行了一定懲處,也最大程度上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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