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實行的原則是怎樣的

1、懲罰性原則。

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主體應具有懲罰性。

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費用實際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性原則。

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為限。

即支付賠償費用是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

3、撫慰性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征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范圍之內,雖應盡可能予以賠償,但并不一定要進行完全充分的彌補。

二、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

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

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

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

3、時間要求不同。

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

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

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

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

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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