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也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即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判決的有關犯人通常都犯了嚴重罪行。不過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自啟蒙運動之后,關于死刑制度的存廢也頗有爭議。

人權活動者認為其是“殘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法,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于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可能會殺死重要人證(即使這個人沒被冤枉)。但倘若廢除死刑,又難以保證一些主觀惡性極深的犯罪分子,繼續危害社會。

因而在這種矛盾中,我國現行刑法執行了一種特有執行制度——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并為促使罪犯改過自新,縮小了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增加了一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那么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究竟是什么意思?具體又是怎么執行的?

案例分享:

1976年出生的楊旸有著極其出眾的容貌和姣好的身材,加上出眾的工作能力,讓她在廈門某職業高中畢業后就成功被廈門某航空選中。從兩千多人中脫穎而出,成為了一名空姐,沒多久她在一次北京飛廈門的路上結識了富豪高曉斌。高曉斌對她一見鐘情,展開了熱烈追求,年輕漂亮的楊旸沒能抵得過這位情場老手的撩撥。

兩人成為了情侶,但卻是名不正言不順,不能見光的地下情人。因為高曉斌有老婆有孩子,楊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破壞了別人的家庭,等知情后又泥足深陷沒法從這段畸戀中脫身。不過驕傲的她也不甘心只當個情人,所以要求高曉斌離婚,誰知高曉斌既不愿意離婚也不愿意分手。兩人的關系就這么僵著,楊旸矛盾又不肯離開,直到她發現高曉斌在外有了新歡。

這個男人素來多情風流,不愿分手也只是因為還沒膩而已,他怎么會為了一個楊旸就此收心?2001年6月27日,兩人再度幽會過后,高曉斌去洗澡。楊旸趁機翻看他的手機,想看看自己為之付出青春、違背道德的男友,是否背叛了自己。還沒等她找到證據,高曉斌就發現了她翻找的事,十分不滿。

兩人隨即發生爭執,高曉斌罵了很多臟話,這讓楊旸更堅定自己的猜測:“他一定是心里有鬼!”在高曉斌拿出一把刀后,兩人的爭吵升級為打斗,刀不知為何被楊旸奪了過去。先是被哄騙下當了小三,又遭遇背叛,楊旸徹底失去了理智。因愛生恨,連捅高曉斌十多刀,導致高曉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3年8月8日,楊旸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理分析:

在這起案件中,楊旸明知自己的捅刺行為可能會造成高曉斌死亡的結果,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使得高曉斌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應判處死刑,但這起案件并不完全是她的錯,被害人高曉斌也有不輕的過錯行為。法律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高曉斌卻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去撩撥楊旸。并在追求、交往的過程中惡意隱瞞已婚事實,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來說,他的行為都不占理。既背叛了自己的家庭,又傷害了楊旸,隨后又因厭倦了與楊旸的感情另尋新歡。

更是再一次對楊旸的傷害,這也是導致她因愛生恨,痛下殺手的原因。其次,楊旸并不是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傷害,屬于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還是在高曉斌刺激下的激情犯罪,他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那么相對來說楊旸的主觀惡性較小。她以往并無犯罪記錄系初犯,平時表現較好,人身危害性不大。

且我國對死刑向來是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的,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還寫了這么一點:對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綜上,楊旸應當判處死刑,卻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所以她被判處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于死刑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民憤不是極大、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現、共同犯罪中不具最嚴重罪行的其他主犯、犯罪分子屬于有限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犯罪分子出于義憤而殺人的、不滿十八歲的人、已滿七十五歲的人、孕婦等。

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它也是死刑的執行方式,不同死刑立即執行的是在于給了罪犯兩年的考驗期。在兩年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那么兩年期滿后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還可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如果故意犯罪或表現惡劣的,依然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這相當于是給了犯罪分子一個活下來的機會,一個改造自新的機會,一般來說死緩罪犯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兩年考驗期滿后被執行死刑的非常鮮見,不過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也有的死緩犯在兩年考驗期內再度犯案結果被槍決的。

除去減刑、執行兩種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但情節不惡劣的,可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相較前兩者來說,第三種出現的可能性又更小,總的來說兩年過后是否還會執行死刑要看犯罪分子在獄中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