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客觀方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是構成本罪的主體。

客體: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三、立案追訴標準及量刑標準

2023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或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上述情節嚴重的規定。

量刑標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分別設立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檔法定刑,并確立了對特殊主體的從重處罰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

四、案例解讀

2023年初以來,李四利用其妻子王五身份信息在某地注冊成立某有限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他人。自成立至今李四任老板(實際控制人),招聘趙六(已判決)任總經理,負責管理公司全面工作,孫七(已判決)任業務員主管,負責培訓新員工和統計員工業績,招聘周八(另案處理)等人任業務員,后由李四找中介發布招聘兼職人員信息,兼職人員到達公司,由前臺工作人員登記兼職人員個人信息后,業務員相互配合以讓兼職人員掃描指定二維碼注冊各類App、辦理證券開戶、辦理手機卡業務為商家沖量為由,非法收集兼職人員個人資料信息,并在兼職人員不知情情況下,在App中為兼職人員生成電子銀行二類或三類賬戶,后業務員將兼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新開的銀行電子賬號、資金賬號及交易密碼、新開手機號、PUK碼等信息匯總并以表格的形式上報到本公司QQ業務群中,后所有信息歸集給李四向上線商家販賣(并從中獲利100余萬元)。經審計,該公司接納的兼職人數共計15251人,兼職人員注冊的軟件數量共計50881條。其中注冊銀行類軟件共計6090條,注冊證券類軟件共計2677條,注冊支付寶類軟件共計3400條,注冊其他類軟件共計38664條。根據對李四涉案的中國建設銀行流水顯示,李四共計收到商戶資金結算3717803.98元。經審理查明,法院判李四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解讀:本案中,李四利用招聘兼職人員的信任,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李四收集,李四非法收集兼職人員個人資料信息,并在兼職人員不知情情況下,為兼職人員生成電子銀行二類或三類賬戶。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并提供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故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該罪名單位也可構罪,故本案的公司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律師解析

隨著科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公民的個人信息越來越容易被收集、泄露,個人信息泄露容易引發電信詐騙、敲詐勒索、入室盜竊等次生犯罪,帶來生命財產安全風險隱患。我國也意識到個人信息泄露的嚴重性,故予以增設相關罪名來制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23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訂,包括將犯罪主體的范圍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擴大到任何主體,并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23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相關解釋,就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亦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發布、即時通訊、支付結算等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