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罰嚴重偏輕,造成打人成本極低,社會上群毆事件屢屢發生。特別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已無還手之力的人,對婦女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毆打,肆無忌憚,盡情施暴,毫無人性可言。給被打者造成的傷害可能是終生的,除了身體上的傷害,還有心理上的傷害。更可怕的是社會負面影響極大,極易造成示范性影響。

近日,在全國都在關注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司法部門正全力偵查辦案的同時,國內一些城市陸續發生此類事件,頂風作案,絕對值得深思。

隨著我國人口綜合素質的提高,以及國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我國已成為全球最安全的國家之一,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人口基數大,一些人渣的有錢化,以及處罰的偏輕性,致使這些人做事毫無底線,對法律不是敬畏,而是漠視,甚至是褻瀆!

所以,我建議,法律的修改也應與時俱進,跟緊時代步閥,以上三種情況可酌情列入《刑法》,對踐踏法律,對那些不尊重人性,自己又毫無人性的人,在法律層面上要從嚴從快從重處理,突出社會的法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