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取保候審大部分不起訴(取保候審大部分不起訴嗎)
近一段時間以來,筆者接到了十多起關于“取保候審”和“不起訴決定”的電話咨詢,筆者每次都耐心的給咨詢者詳細解答了關于“取保候審”和“不起訴決定”的法律規定,和需要注意的事項。筆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關于上述“取保候審”和“不起訴決定”的內容,今天筆者再給朋友們簡述一下二者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取保候審”和“不起訴決定”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同時,二者所處的法律階段也不相同。
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是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兩者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定義不同、實施的條件不同外,而且,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兩者所處的階段和實施主體也是不同的。
在刑事案件中,整個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法院)。取保候審可以貫穿三個階段,也就是說每個階段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審。而不起訴決定只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完成。另外,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可以是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而不起訴決定只能由審查起訴機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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