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罪立案標準規定(非法傳銷罪立案標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案情簡介
2009年至2011年10月間,被不起訴人普某甲和武某某、普某乙、黃某某、李某某(已提起公訴)以到貴州等地打工、做生意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到廣西田東縣,謊稱“廣西陽光工程”是國家允許和支持的項目,加入后可得到巨額利益。要求參與者出資3800元獲得加入資格,加入后每人可發展三人,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晉升模式,后參與者又采用同樣的手段誘騙其他人參與傳銷活動,從而使整個傳銷網絡不斷擴大。被不起訴人普某甲先后在易門縣十街鄉誘騙他人參與傳銷,普某甲下線人數已達47人,其中45人由普某乙、黃某某、李某某等人發展作為普某甲的下線。
三、辯護要點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會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的實行行為是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行為,故參與傳銷的行為不成立本罪。根據《傳銷案件意見》的規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3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辯護要點:
1.針對傳銷組織的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前提是傳銷活動已經形成了傳銷組織,傳銷組織的形成應當符合規定的要件:1.組織內部參與傳銷的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2.該組織是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3.各成員之間并非以經營利潤作為獲取利益,而是單純以參加者或者被發展者繳納的“會費”“服務費”等作為利潤來源。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據此來認定其組織、領導對象是否符合傳銷組織。因此,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組織是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策劃、實施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組織。但從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在組織形式方面、營利模式方面、維系與發展組織的方式方面均符合上述特征的才符合犯罪構成,才有可能涉嫌犯罪。
2.區分單純“團隊計酬”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單純“團隊計酬”模式下,上級參與者自己銷售產品,同時亦花費精力和時間吸收下級銷售員,并從下級銷售員的銷售業績中提取業績和獎金。此種模式下,銷售員參與銷售活動時,并未要求高額的入門費或者會費,通常情況下,是象征性的從業資格費用。對于銷售的商品而言,該商品定價合理,不存在道具商品的情形。另外,在單純“團隊計酬”模式下,上級獲取的業績或者獎金主要是來源與銷售商品的利潤,并非以拉人頭或者收取入門費為基礎的計酬方式。
3.確認組織、領導者的身份
并非所有參與傳銷組織的人員均構成本罪,本罪的構成主體是“傳銷活動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人中,是傳銷活動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因此在辯護實務中,如何將組織、領導者同積極參加者及一般的參與人員區分開來。
4.關于層級的認定
傳銷活動的層級順序,應以最后實施傳銷活動的人為參照,按實施傳銷活動的所起的作用及地位劃分成數個層級類別,被告人所在的類別在整個傳銷網絡體系從最后一個類別算起在三個類別以上的為“層級在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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