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趙某、周某商議,借給客戶辦理手機卡之機,利用客戶身份信息多辦理幾張手機卡。被告人李某某給趙某、周某提供空白的手機卡,辦理成功后,李某某將多辦理的手機卡收走,并給被告人趙某支付每張手機卡25元的好處費,再由趙某分配給被告人周某。被告人趙某、周某共同商議,二人無論分別辦理多少張手機卡,好處費均平均分配。截至案發前,被告人趙某、周某共辦理手機卡1000余張,被告人李某某將從趙某、周某處獲得的手機卡用于“貓池”(貓池是一種使用手機SIM卡的設備,可以群發短信、接收驗證碼,為不法分子提供發送詐騙短信等服務)使用或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利11萬元后,分給被告人趙某好處費24530元,被告人趙某將其中的12400元好處費分給被告人周某。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趙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經對該案進行全面審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多發,已成為公眾的“痛點”。一些公民在開展網絡活動時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加甄別便在網絡上填寫個人信息,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需進一步加強自我防范意識,不給不法份子可趁之機。在辦理電信業務時,對于電信部門出具的業務清單要仔細閱讀。不去點擊不明的鏈接,不去安裝自己不熟悉的軟件,不隨意在軟件、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對于飛機票、船票、快遞包裹等反映自身信息的物品,不要隨意丟棄,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本案不僅給公民個人敲響了警鐘,也提醒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流程管理,杜絕公民信息泄露。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