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是會被判刑的,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平時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切記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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