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畢竟每個人都有經濟危機的時候。就算是一個公司,也會有經濟危機的時候,畢竟要是一個公司要是有太多的現金,畢竟這樣就會喪失投資帶來的經濟收入了。所以一定的債務也是十分合理的。浙江冠森律師事務所張洪軍律師解析。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 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后發生爭議糾紛,爭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后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后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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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糾紛起訴費用雙方如何分攤呢

①敗訴方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的發生和進行,一般是由于敗訴方不履行民事義務或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益而引起的,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合情合理,并與訴訟費用經濟制裁的性質相吻合。共同訴訟一方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個共同訴訟人的責任大小與訴訟標的關系,按比例確定他們各自的負擔份額。某一共同訴訟人專為自己的利益而進行訴訟行為支出的費用,由其本人負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案件,訴訟費用按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②雙方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分擔。

③當事人協商負擔。調解解決的案件,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決定如何負擔。

④原告負擔。撤訴的案件,不能確定雙方的勝敗,因而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但應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⑤法院決定負擔。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負擔。離婚案件有特殊性,難以直接適用敗訴方負擔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感情進行判決,敗訴方不一定負主要責任,因此,其訴訟費用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加以確定。

⑥不正當行為人負擔。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⑦被申請人負擔。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因為強制執行程序是由于被申請人不履行義務而引起的,理所當然地由其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