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四個構成要件(過錯責任的四要件)
關于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 學習民法典之61
2023-10-24 01:29·山東高法
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165條來自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有兩處修改:其一,將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修改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從而區分了侵害與損害,明確了過錯責任原則只是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而非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其二,將第6條第2款的“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從而避免出現兩個“行為人”的概念,防止發生誤讀誤解。
影響條文
【影響關系:吸收并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類案裁判規則
1.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宜興市建工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欣、張學山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過于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并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案號:(2023)最高法民申202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9期(總第263期)
2.網絡直播平臺未對受害人上傳自拍高風險動作的視頻進行審核,受害人在挑戰高風險動作過程中死亡的,網絡直播平臺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誘導作用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何某訴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絡直播平臺未對受害人上傳自拍高風險動作的視頻進行審核,受害人在挑戰高風險動作過程中死亡的,網絡直播平臺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誘導作用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3月31日第3版
3.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先生訴常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因過錯侵害受害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高于行為人,因此受害人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9月14日第3版
4.受害人被小區樓房外墻脫落瓷磚砸傷致死的,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張阿姨親屬與蘭花物業生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被小區樓房外墻脫落瓷磚砸傷致死的,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小區物業在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盡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義務,應當對外墻脫落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12月14日第3版
5.地下設施的管理人對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承擔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唐勇訴都江堰市開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都江堰市自來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地下設施的管理人對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應否承擔民事責任,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地下設施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在造成他人損害時,就推定其有過錯。自來水公司應定期對管道進行排查,其在近一年的巡查中均未發現管道爆管,屬于未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民事責任。
案號:(2023)都江民初字第16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2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司法觀點
1. 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而言,依據本條(《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構成侵權責任。
(1)關于過錯認定的一般規則
按照過錯責任構成的四要件論。過錯,是指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對于損害后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侵權人預見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這一損害后果發生或者放任這一后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侵權人心理狀態的不同,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式。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侵權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為疏忽;侵權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雖然預見到但卻由于過于自信而認為可以避免,最終沒有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為懈怠。一般而言,民法上的過失,就是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關于過失的認定,通常采客觀標準,即侵權人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與其實施該行為時有無過錯有密切聯系,實務上通常采用違法推定過失或者違法視為過失的做法。
(2)關于行為違法的認定
行為違法就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在客觀上違反法律規定,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事實違背善良風俗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行為依其方式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這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作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法定義務的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主要方式,即以積極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不作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積極作為的法定義務的行為。行為樣態上通常是消極地、未實施相應行為或是實施相應行為達不到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的后果。確定不作為違法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通常而言,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有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三是來自行為人的先前行為。
(3)關于損害的認定
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注:參見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頁。)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以及精神痛苦。損害通??煞譃橹苯訐p害和間接損害,“著眼于損害之引發,謂損害事故直接引發之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入所引發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注:參見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頁。)而就經濟利益的損失而言,大致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純粹經濟損失。直接損失是已得利益之喪失,間接損失是雖受害時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會得到的利益的喪失,(注:參見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頁。)是可得利益的減少,即“該得而未得”。間接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注: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64頁。)純粹經濟損失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害,但該種損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損害或有形的財產損害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發生。其與間接損失的根本區別在于,間接損失是對受害人自身的權利造成直接損失的基礎上造成的損失,而純粹經濟損失非以造成受害人的權利損害為前提,僅為單純的經濟損失。
(4)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法乃至整個民法領域最復雜的問題之一。一般而言,作為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果關系的判定多遵循的規則為直接原因的規則和相當因果關系的規則。對于前者,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無須再適用其他因果關系理論判斷,即可直接確認其具有因果關系。此多表現為一因一果的因果關系類型。對于后者,也稱為適當條件說。這種學說認為,某一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的時候,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規則,關鍵在于掌握違法行為是發生損害事實的適當條件。適當條件是發生該種損害結果的不可或缺條件,它不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損害,而且是一般發生同種結果的有利條件。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要依行為時的一般社會經驗和智識水平作為判斷標準,認為該行為有引起該損害結果的可能性,而在實際上該行為又確實引起了該損害結果,則該行為與該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注: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五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36頁。)目前對于侵權責任糾紛,往往需要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的規則來判斷,因為這一規則采取的是較為客觀的判斷模式,僅要求法官依法查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在通常情況下存在因果關系即可。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7~30頁。)
2.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
本條(《民法典》第1165條)第2款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通過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的地位,行為人則應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因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行為人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仍符合公平正義的民法要求。舉證責任倒置是過錯推定在證明責任承擔上適用的特殊規則,但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其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沒有根本的變化,仍然要具備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損害事實這四個要件,只是在過錯的認定上采取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由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免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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