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不一定判三年就要坐三年牢。如果有緩刑則不一定坐牢,如果無緩刑則可能還有減刑的機會。

判刑三年緩期三年, 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

《刑法》第七十二條判刑三年緩刑三年,就是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

意思說,實際刑期為三年,但是在三年后執行。如果這三年內不重新犯罪,沒有社會危害行為,一般不會再執行三年的刑期。如果三年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那么就要執行三年的刑期,而且不夠緩刑執行了多長時間,都要重新執行三年的刑期。

判三年緩刑三年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沒有惡劣的社會影響,不關進監獄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就在監獄外執行刑期。是給罪犯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在緩刑期間,不得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就會被取消緩刑,直接執行實際刑罰。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

并且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