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累犯和一般累犯的區別(特別累犯和一般累犯的關系)
所謂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罪的情形,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從刑法條文可以知道累犯的構成要件為:
1、犯罪時犯罪人須已滿18周歲。如果犯罪人犯前罪時不滿18歲,即使犯后罪時已滿18歲,也不能被認定為累犯。
2、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我國的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其中主刑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共計5種。由此可知,如果前罪或者后罪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不能認定為累犯。例如:前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不是累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后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也不是累犯。
3、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前罪或后罪,主要其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4、后罪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首先,前罪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所謂附加刑,是指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共計4種。所以,如果前罪被判處緩刑的,即便是5年之內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原因在于,緩刑根本就沒有執行刑罰,何談刑罰執行完畢呢?
特別累犯:
所謂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注意,上述犯罪是三個大的分類,而不是指具體的三個罪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前罪與后罪只要屬于這3類即可,不要求一一對應,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類的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動類的犯罪,依然成立特別累犯。
2、前罪和后罪被判處的刑罰種類、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和后罪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再犯,都成立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嚴懲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累犯的法律后果:
1、應當從重處罰;
2、不得適用緩刑;
3、不得假釋;
4、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可以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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