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在我國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

(2)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如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3)犯罪后果嚴重的,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

(4)犯罪情節惡劣或特別惡劣的,如刑法第139條第4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輪奸婦女的。 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于加重犯。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 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 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綁架致人死亡的;

7. 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 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 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

11.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 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16.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17.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不數罪并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