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會有案底嗎?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會有案底嗎?

取保候審本身是不會有案底的,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到時間予以解除后,并不會留下所謂的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同時,即使沒有判決被拘留就有居留證明和釋放證明同樣會記入檔案里。

取保候審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因滿足嚴重疾病需要就醫或者是因為懷孕、哺乳嬰兒等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上述取保候審的條件消失后,還未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審判的,此時應當立即結束取保候審期間,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拘留的應當立即逮捕,偵查發現確實無罪的,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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