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承諾:退出贓款,究竟是越早越好?還是越多越好?
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不少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者家屬,或許都有一個誤區,想當然的認為退贓退得越早越好,退的越多越好。
甚至期待著贓款一退,人就會出來了。
實際上,這種想法沒有任何根據可言,甚至可能一不小心就鑄成大錯!
為什么這么說呢?
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這個問題。
〇一
任何一個案件,在剛開始偵查時,辦案單位都不可能掌握全部情況,也不太可能分得清哪些是涉案人員的合法財產,哪些又是嫌疑人的犯罪所得。
既然如此,刑事案件又有時間限制,辦案人員會咋辦?
當然是有辦法的,沒有辦法,也會創造辦法出來,畢竟任何事只有想不到,沒有辦不到的。
于是他們就會給涉案人員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并說明一旦坦白交代、主動退贓,就會有一定的好處,甚至還會承諾一些條件,比如協助爭取取保候審,或者向檢察院建議不起訴、向法院建議適用緩刑等等。
在辦案人員口中,這些案件都不是大事,只要主動退贓,一切都好說。
不少人一聽說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有可能判緩刑,就把他們的這些承諾當成了救命稻草虛假承諾:退出贓款,究竟是越早越好?還是越多越好?,抓住不放。
于是,就不再考慮其他,也不顧案件情節是否嚴重,更不考慮對方的承諾有無兌現可能,就直接按照對方所說主動上繳贓款,甚至超額退贓,想著能得到更輕處罰。
曾聽說過一個受賄案件,嫌疑人在里面剛剛交代了五十萬元,結果他老婆直接去辦案單位退贓三百萬。
這不是典型的“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〇二
辦案人員的承諾,究竟是否靠譜?
1、案件最終結果決定權,大多掌握在檢察院或者法院手中,即便公安有一定決定權,也很少選擇主動撤案,畢竟,公安的天職就是為了打擊犯罪。
2、一個刑事案件,檢察院的決定權有:其一,可以決定不批準逮捕;其二,決定不起訴;其三,嫌疑人認罪態度好,可以做認罪認罰,做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3、法院的決定權更大:其一,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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