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有緩期執行(什么情況下會緩期執行)
準確地說,緩刑并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刑罰的一種特殊的執行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分為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以及驅逐出境。
通常來說,被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需要被羈押在看守所或者監獄,被限制人身自由。
這也是刑法強制性最主要的一個體現,就是需要剝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但是,對于有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有可能是初次犯罪,也有可能是過失犯罪,還有可能是一時不慎造成了犯罪,比如常見的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傷害罪,那么這個時候,如果必須讓他們羈押在看守所或者監獄,那么非常有可能在羈押期間學到一些不好的東西、受到一些不良的影響。
要知道,刑罰存在兩個功能,第一個功能當然是威懾犯罪、打擊犯罪了,通過強有力的打擊手段,讓人們不敢犯罪。第二個功能就是改造罪犯,是要讓一個已經犯罪過的人,如何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
在這種背景下,緩刑也就出現了。所謂的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風險,宣告緩刑對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條件的話,就可以暫不收監,給他一定的考驗期限,如果在這個考驗期間內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也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的規定,那么原來判決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再繼續執行了。
也就是說,這是給那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再多一個新的機會。
當然,這個機會是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考驗的,這也就是緩刑考驗期了。
按照法律規定,緩刑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只要在這個期間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原判刑罰即無需執行,但是如果期間有違法違規的行為,那么就有可能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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