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法條競合(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法律)
真誠在社會上是無往不利的一把劍,走到哪里都應該帶著它。”但是當今社會許多人為了利益而放棄了真誠,現如今稍有不慎就能夠接到詐騙電話,而越來越多的人,因為各種形式的詐騙騙局交出了自己辛辛苦苦攢下的血汗錢。
有關詐騙的案例數不勝數,其中不乏有一些詐騙犯偽裝成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詐騙。而這樣的詐騙犯,同時構成了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法律對其實施判決時,會選擇其中一項重罪定罪處罰。
在廣東韶關就發生過一起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案件,據悉廣東的黃某,在電話里冒充云南省某縣消防隊工作人員,與個體化彭某取得聯系。以購買不銹鋼螺紋拖把和智能攝像頭為誘餌,騙取了彭某7000余元。
隨后黃某又故技重施,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向多個供貨商和個體戶騙取貨物定金,先后一共詐騙16次,涉案總金額17.52萬元人民幣。而黃某的行為,不僅構成了詐騙罪,同時因為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也構成了招搖撞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招搖撞騙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犯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
黃某同時構成了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同時法院經過調查發現,黃某在此之前已經因為詐騙罪入獄,在出獄后五年內再犯,屬累犯,應從重處罰。那么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有什么區別,兩者誰更嚴重?
兩罪侵犯的法益不同
招搖撞騙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機關的威信、正常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而詐騙罪則屬于侵犯財產類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由此可見,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招搖撞騙罪的“被害人”是國家機關,而詐騙罪的“被害人”則是公民個體。
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
詐騙罪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求財,犯罪人通過欺騙他人陷入錯誤中,進而騙取他人的財物。而招搖撞騙罪不僅僅是為了求財,更多是廣泛的利益。除了財產之外,還有愛情、肉體、職位等其他利益。
具體犯罪手段不同
詐騙罪可以無中生有,利用任何虛構的事實來隱瞞真相,從而使得受害人陷入錯誤,丟失部分財務。而招搖撞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行騙,利用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其工作單位的公信力來實施詐騙。
入罪和量刑標準不同
兩者的量刑標準不同,詐騙罪是根據受害人被騙財務的多少進行量刑。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等數額標準。而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卻不是金額,而是對社會的危害性,這也是因為招搖撞騙罪不僅僅騙錢,更騙感情和職位、榮譽等,因此僅以詐騙金額不好做出準確判斷。
最后一點,當行為人同時觸犯了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兩條罪之間存在交叉關系。且如果在招搖撞騙的行為表現為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財物時,可能與詐騙罪形成交叉重疊關系的法條競合。這種情況下,只能夠適用一個法條,也即是選擇呢最重的一項罪名定罪處罰。
比如案例中實行詐騙的黃某,他因為騙取17.52萬元而構成詐騙罪,同時他冒充國家機關也是為了騙取較大數額的財物,因此構成了交叉重疊關系的法條競合,法院將會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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