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詐騙案件判刑多久?

股票詐騙案件的犯罪分子,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法院在判刑到時候,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就達到了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立案標準。

具體來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5)隱瞞或者編造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7)為欺詐發行證券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8)為欺詐發行證券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的;

(9)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10)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欺詐發行證券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企業或假冒公司、企業實施的。

(2)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雖然在主觀上均為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虛假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資金是由于籌建公司、企業或公司、企業本身的業務發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即行為人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發行債券的領域內犯罪,即以虛假方法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來欺詐他人,發行股票、債券一般是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后進行的;而集資詐騙罪可以采取多種方法,其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而非法發行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不得通過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否則有可能會涉嫌犯欺詐發行證券罪,而一旦被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