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483個罪名中,其中可以適用于國企人員的就有100多個,很多國企人員只知道受賄、貪污、挪用等常見罪名,至多再了解到私分國有資產,對那些絕大多數隱藏在刑法中的罪名不得而知,不明就里的陷入“法網”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最容易讓國有企業人員忽視的罪名就是失職罪。今天我們就結合真實案例來剖析一下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構成及相關防范措施。

郭海1965年1月出生,工學博士,山西省采礦工程專家,歷任大同礦務局馬脊梁礦副礦長、礦長,同煤集團四臺礦礦長、集團董事、副總經理,山煤國際副董事長、總經理,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百億,除數十家金融機構卷入外,包括山煤集團等實體企業也被牽連。當時山煤集團主要通過旗下山煤國際子公司山煤煤炭與德正系開展氧化鋁等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其實質主要承擔中間“倒手”環節,上下游企業均為德正系企業。在案發前山煤煤炭向上游企業支付價款之后,但之后下游企業因“德正系”資金鏈斷裂導致未能向山煤煤炭支付貨款。雖然在案發后,山煤煤炭便很快向山西高院起訴“德正系”企業,要求對方及時支付相關貨款,但是此時德正系顯然無力償還,導致山煤國際及大股東山煤集團因此遭受損失43億余元。郭海因受賄、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50萬元。

上述案例是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中典型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郭海作為國企直接負責人,在簽訂合同前沒有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沒有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支付情況等而導致國有企業陷入合同詐騙,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受到了嚴重的刑事處罰,同時也給其它的國企業高管敲響了警鐘。

所謂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的行為。這里有兩個關鍵詞“嚴重不負責”“嚴重損失”,如果未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是不能納入本罪范圍的。

如果想厘清紅線,就要明確犯罪的邊界。那么,哪些行為可能涉嫌“嚴重不負責任”?哪種程度算“嚴重損失”呢?我們一一說明。

對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嚴重不負責主要有以下表現:

一是,不懂業務,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

二是,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于各種侵吞、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

三是,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不負責任上當受騙后,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四是,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

五是,違反規定批準拆借資金等。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損失的表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因此,當國企人員面對涉嫌失職罪時,一定要明確區分界線,陳律師在這里給大家總結了幾個方面的要點:

首先,根據失職罪的解釋,行為人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否負有職責,這是確定是否“不負責任”的前提條件。

其次,行為人在履職過程中是不是真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這是不負責任的實質表現。因為不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能夠履行職責但卻不履行,通常表現為放棄職守。而不正確履行職責,是行為人雖然履行了一定職責,但是不遵照法律法規、上級單位或者本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對其職責的要求去做,草率行事、敷衍應付等。需要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認真履行職責義務,嚴格遵守職責要求和程序,即使出現了嚴重后果,也不能認定其是不負責任,可以理解為工作失誤。

第三,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嚴重”程度的具體行為表現,只是由司法部門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如果行為人放棄履行職責任由損失發生;或者對應當預見的情況未能預見,導致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才應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

在我國眾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中,一生馳騁商海,甚至制造了商界一個又一個神話的企業高管數不勝數,其中又有多少名噪一時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落得個鋃鐺入獄、最終身敗名裂的下場,究其原因還是法律風險意識不高,也就是說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是他們可能遭受刑事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范就顯得尤其重要了,國企高管人員應當進一步深化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切實履行企業內部合規程序,對于重大經營決策事項及時提交決策會議討論決定,避免出現“一言堂”。同時,對于可能涉及到重大法律風險的事項,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分析論證,確保各種經營措施于法有據,必要時候,應當邀請企業總法律顧問參與分析論證并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確認以確保內部程序合規。

以上說了那么多,相信各位國企高管已經對失職罪有了明確的認識,并從中找到了避免此類刑事風險的最佳答案了。那就是: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意識,聘請一位律師作為本企業的法律顧問或聘請多位律師成立一個法律顧問團為企業和企業高管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