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既遂標準是什么意思(搶劫罪既遂標準既遂數額)
【法律哲思】搶劫罪的既遂標準究竟是什么?
搶劫罪是嚴重的暴力型犯罪,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的爭議使搶劫罪的既遂標準尚無定論。本文針對搶劫罪的既遂問題,產生以下思考。
【搶劫罪的法益是什么】
關于搶劫罪的客體的具體內容,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是復雜客體,即除侵犯他人財產權利外,同時還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在侵犯復合法益犯罪的場合,以何種法益受到侵害作為既遂標準就成了問題。本文認為,對于侵犯復合法益的犯罪,應以主要法益是否遭受現實侵害作為既遂標準。在侵犯復合法益犯罪的場合,若要求多種法益同時遭受實害或危險才認為齊備了結果要素,則限縮了犯罪既遂的成立范圍,不利于保護法益。
【搶劫罪的主要保護法益是財產利益】
搶劫罪侵犯人身權益和財產利益雙重法益。關于搶劫罪的雙重客體哪一種是主客體,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私財產權利是搶劫罪的主要客體;第二種觀點認為,公民人身權利是搶劫罪的主要客體;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搶劫罪的兩款規定應當區別對待,公私財產權利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前半段的主要客體,公民人身權利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后半段的主要客體。第一種觀點為通說,后兩種觀點為少數說。
認為搶劫罪的主要保護法益公私財產是通說觀點。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國刑法分則的體系是以對犯罪的分類為基礎的,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其對財產權利的侵犯決定了其與該章中其他侵犯財產罪具有共同危害本質,只是因其手段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決定了其危害程度比后者更嚴重。其次,從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看,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侵犯人身權利的手段只是為上述目的服務的。搶劫行為的目的是侵犯財產利益,《刑法》規定搶劫罪首要保護的也是財產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規定了搶劫罪犯罪形態的區分標準,但是在理論上仍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也難以貫徹到底。在復雜客體犯罪中,應以主要客體是否受到實際損害為區分標準。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區分侵犯復合法益犯罪及未遂的標準。
搶劫罪侵犯的人身權益及財產權益應有主從之分。根據我國刑法章節的編排及立法者的本意,搶劫罪屬于侵犯財產型犯罪,可認為財產權益屬于主法益,人身權益屬于從法益。行為人搶劫被害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但未取得財物的,屬于搶劫未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并取得財物的,屬于結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基本犯仍屬未遂,可以適用總則關于未遂犯的規定。致人死亡的搶劫與故意殺人罪競合,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不應該適用未遂犯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但“搶劫數額巨大”的除外。不宜將凡是屬于入戶搶劫等八種情形的,認定為一旦著手實行即為搶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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